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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章 阿云案,释经权! (3/4)

传播,从理论学说上否定变法新政。
    总之,就一句话——祖宗之法不可变!
    连不可轻变的“轻”字都没了。
    反对者不老实,支持者也毫不弱势,以程颢、程颐、苏辙、曾布几人为主,几乎是天天论道,半点不怂。
    而事实就是,程颢、程颐、苏辙、曾布几人,单拎出来一位都足以开宗立派,几人一起合力,无疑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水准。
    反对者辩论不过,节节败退。
    恰好,《大周刑统》和《嘉祐编敕》的矛盾,让反对者瞅见了机会。
    就此,道统之争、敕律之争,合二为一。
    所谓律令,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大周刑统》。
    敕令,也即君王,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
    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
    其中,自秦汉至唐初,律令和敕令一旦相违,都是都是以律令为主,律令高于敕令。
    自唐初至五代十国,中央集权越来越高,律令、敕令则是隐隐并驾齐驱,乃至于敕令隐隐高于律令。
    不过,大周一朝,却是从未有过相关争论,尚未正式决出高低。
    此外,治国理政,九成九的政令,其实都是敕令。
    这主要是律令不可更改的缘故,变法者唯有以敕令为变法政令的主要载体。
    反对者注重敕律之争,主要就是律令几乎不会有任何变更,可谓是典型的“祖宗之法”。
    律令是君王亦或是中枢根据治政需求暂定,偏向于“暂时性”。
    唯有偶尔的一些已经偏向于可百十年长久执行的敕令,方才有可能被编为编敕,也就是类似于《嘉祐编敕》的形式。
    但不论如何,律令就是律令,敕令就是敕令。
    阿云案,就此演变为了敕律之争,反对者与支持者的理论之争。
    由此,庙堂之上,也就有了关于阿云案的三大辩论:
    其一,就是是礼大还是律大?
    这一论题,本质上也就是阿云究竟是不是“妻杀夫”。
    刑部的人认同许遵的观点,达成了意见一致,但太常寺和礼部的一些人却是不太认同。
    主要是从“礼”的角度,阿云的叔父已经受了彩礼,阿云和韦阿大已经到了纳采的地步,构成结亲事实。
    就算是阿云尚在服丧,也不影响这一事实在礼教层面被认可。
    不过,这一争论水花不大。
    主要是太常寺和礼部也内讧,不少人还是认为服丧钦定婚事不合礼制在先,纳采在后,两者有一定的先后顺序,许配不合礼制,也不合法。
    其二,阿云算不算自首?
    这一争论,根据《大周刑统》和《嘉祐编敕》,各执一词,难有分说。
    其三,究竟是律令大,还是敕令大?
    这是变法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核心点,也是大理寺、刑部和其他司衙的争论核心点,也是道统之争的决胜点。
    凡是政令,十之八九都是敕令。
    于反对者而言,若是可借机定下律令高于敕令,也即意味着日后的变法政令都得顾忌律令的存在。
    就此,反对者也算是有了尚方宝剑,可借此为由,阻挠一些不太认可的政令。
    于大理寺和刑部的人而言,自然也是律令更重要。
    否则,一旦有了大型案件,上头就来上一道敕令,且置依法办事的大理寺、刑部于何地?
    隐形中,大理寺、刑部却是与反对者不谋而合,一起使起了劲。
    于道统之争而言,其胜负已经彻底与律敕之争挂钩。
    本质上,这就是释经权的争夺。
    若是反对变法的大儒赢,就可以律令为尚方宝剑,稳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地位。
    若是支持变法的大儒赢,就可以敕令为尚方宝剑,甚至于奉命重新编修、解读四书五经,就此开宗立派。
    所谓六经注我,我注六经,莫过如是。
    三大论点,争执不断,已有十余日之久。
    “啧~!”
    江昭拾着文书,摇摇头。
    近来,关于庙堂上的争斗,他都是以裁判的角色观望一切,毫无入局的意思。
    毕竟,暂理国政,主要就是裁判角色,而非参与者。
    不过嘛.
    要是实在争论不过,亦或是争论时间太长,江昭也唯有强权打压一波。
    自从报纸发行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舆论是掌握了变法者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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