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上论 (4/5)
端,故天下乍震其威;击之惟其所便,故天下无以相免。求益而莫益之,久与之习,而望之之情绝;求之益则反击之,弗与之为缘,而毒亦不我施矣。
不望其益而弗与为缘,则不我能击。故其兴也,乍如燎原;而其亡也,瓦解一旦而莫之或拯。先乎入州来而伐郯,故甫会于黄池,而越已入其都。晋恃吴而屈,吴无信而早亡不救,作《易》者先知之矣。
八
《书》曰:“罚弗及嗣。”及者,相累及也。故恶有大小,子孙族姓有与不与。恶大而与者,非累及之罚所正矣。赵盾躬弑其君,其子孙族姓怙盾之能乎弑,以举族而贵于晋,恶大而与者也。在礼,臣弑其君,在官无赦。
今法:谋反大逆,期功同居皆斩。盾逃其刑,同、括服辟。《春秋》书曰“杀其大夫”,何也?非夫罚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非夫嗣之可弗及罚而弗及也。
鲁讨东门,郑讨子家氏,晋讨赵宗,皆其所不得讨者也。郑襄,贼所立也,晋景、鲁成,贼所立者之子也。讨归生之族而戴坚,讨同、括而戴需,讨归父而戴黑肱。其以贼所立者为不可讨邪?抑可弗忌于所立者而讨之邪?
贼所立者不讨,但乘贼之死,利弱以讨其族,是法之张弛一因于势之荣落,而无固法也。
弗忌于所立者,正名为贼而讨之。于是而季孙之窃,栾书之弑,明示君父之死生悬于其手,姑纵而实操之矣。故乱臣贼子,凡民之所得诛。而心乎逆者,窃法以行,窃名以逞,则不得与凡民齿,而不授之以行讨。
《书》称“火之燎原,犹可扑灭”。前此者,已无及扑矣。行父、栾书之恶,方燎者也。礼遣归父,以大夫之名,与同、括所为,不扑其灺,而扑其焰也。使黑獭无挟以讨高欢,玄感无词以诛杨广,乱庶沮夫!
九
人自为爵,天子莫必其命,于是而知封建之必毁矣。封建者,以爵相维者也。爵,天秩也。天也者,凝于人之心而生其心者也。凝之而宁,生之而畅。
故曲沃之诗曰:“不如子之衣,安且吉兮。”安者,心所凝也;吉者,心所生也。故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人之不必此而安,天去之矣;人之不必此而吉,天弗与应之矣。《春秋》纪鲁十二公,殁而命者一,生而命者二,其九未尝命也。
以僖公之两觐襄王,且自服其服,自爵其爵,施施王廷,曾不生其弗安弗吉之惭,况他公之偷主其国者乎?文、成受命而不加荣,余公无命而不自贬,天遗周而去之,诸侯遗天而背之,于此决矣。天遗周而去之,周必亡也;诸侯遗天而背之,侯度不灵,而封建必亡矣。
商之亡也,其诗曰:“皇矣上帝,临下有赫。鉴观四方,求民之莫。”天遗商而去之,民之所莫犹在周也。
商不足以宰命,王季、文王犹必听命,而后为侯伯,听命于商者,听命于天之所为命也。
周之亡也,诸侯无所听矣。诸侯不以其心而凝天,天乃不生于诸侯之心,民乃不莫于无命之侯。大涣者必别有所萃,已反者必重有所复。故于是而封建之移于郡县,匪郡县而不安,匪郡县而不吉矣。
天子失天,诸侯不能得;诸侯失天,大夫固不能得。失者,必有得之者,命乃以凝于草泽之英雄。欲贵者,亦安草泽而吉之矣,以大涣者之必有所萃也。
天之涣其群也,人自为命,而不必天子之命。天子不尸其命,而人心之欲贵也,终以不安于无命而吉之。龙战于野,七日而不远于复,乃以大敛瓦解之人心而聚之于一。欲贵者,安于其一,而奉之以为吉矣,此反者之重有所复也。天之反复其道也,命不凝于天子,而周必亡;命不生于诸侯之心,而封建必废。
夏、商之季,未尝有无命之侯也。王迹熄而后《春秋》作。无命之侯,其自桓王之世、鲁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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