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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下论 (3/5)

>    晋伯之成,非以召王而成也。大者终不能以改步,小者诸侯固已蚁附,即弗召王,而晋已伯矣。故晋文之谲,入于君子之心目,犹蝶蚓然,无能为螫也。

    故君子之道大矣,而小人之术陋矣。曹操之破袁绍,非取给于汉献之虚名;宇文泰之挫高欢,非凭藉乎拓跋之余焰。无文王服侍之诚,而阳尊之,阴胁之,多其术以摇荡天下者,皆徒尔也。徒尔者,君子如无闻焉,如无见焉,岂屑屑然与竞妇姑之智,而矜钩距之得情哉!

    二十六

    恶之尤者,则目言之:王之杀佞夫,郑之克段,晋之杀申生,宋之杀痤是也。卫侯杀武,削而不书,故知许卫侯之杀也。许卫侯之杀武,不许郑伯之克段,段未篡也。

    未成乎篡,可以全恩;已成乎篡,可以伸义。故兄弟父子之间,莫大于先造逆节,而罪坐为主矣。

    段之逼,武之篡,皆有挟焉,而所挟者别。段挟母以逼兄,母之志可伸者也,而寤生为忍;武挟晋以篡君,晋之志不可厌者也,而叔武为贼,允矣。

    叔武惩卫侯之失,摄国以守,下晋以请复其君,正也。惧宗社之亡,立乎其位,亢晋而仇之,犹之可也。挟好于晋,受晋命以位,幸兄之不返而窃国焉,人理灭矣。

    且卫侯之失国,亦谋国之不臧,而非若太康之从欲,厉王之播虐也。外得罪于伯国,而内无大咎于先君,其君若臣,共谋一国,而托之不固,谋之既败,专委罪于一人,为臣子者,方卖主外市,挟仇敌以夺其位,叔之逆百于段,而奸倍于象。虽有仁人,不能为之庇矣。

    藉舜之处此也,则如之何?曰:缓追逸贼,亲亲之道正,于此焉宜矣。不取杀弟之恶,加之不能如舜之卫侯,无求备也。义重于讨贼,故于讨之者无求备焉。《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惧此以夫!

    二十七

    武称子而没其杀,武当罪也;瑕称公子而目其杀,瑕不当罪也。称公子者,瑕之未尝君,审矣。

    系乎元咺而言及者,咺贵而瑕贱,制在咺而不在瑕,咺累及乎瑕也。瑕不当罪,则卫侯恶矣。以死君之词,称乎生君之代,知武之成乎篡也。然则握发之喜,让国之名,元咺讼君之饰辞,而传者徇之也。

    瑕附咺后,而不改其公子,知瑕之未立乎其位也。然则元咺立瑕之说,卫侯杀瑕之诬辞,而传者徇之也。卫之君臣,其乱滋深,免于恶者,其惟瑕乎?

    故无能已乱,姑勿自乱也。

    无能远害,姑勿徼利也。太上知乱,替治日之权宠以自抑;其次不与于乱,守治日之名位以自安;最下利乱,乘君父之不幸以自幸,上假光复之名,下希拥戴之功,贾复、诸葛亮、刘琨、崔圆之不能免此,而三代以下君臣父子之伦以蚀,况武与喧以挟仇雠以攘君父者乎!

    执义回天,臣主相挽维以图存,上不启君父之怨,下不授乱臣以名者,非有他也,远其利而已矣。屋漏在上,知之在下,稍有低回于利之心,而咎不能辞矣。

    故令景泰不徇王文之邪说,**不受宫保之虚荣,安之以无有乱之心,不浮于所得者以自崇,则死不足以为忧,加之恶名而不足以为辱。《大过》之上曰:“灭顶之凶,不可咎也。”公子瑕之死见哀于《春秋》,卫侯虽欲被之恶名,不可得已。惜哉**之不讲于此也!

    二十八

    细人以好恶从欲,诐人以好恶从气,独行之士以好恶从志,君子以好恶从道。从道者,不因恶此而好彼,不因恶而奖恶人以同恶。故卫侯之即楚,非见逐而以奔书,绝之于卫也。绝卫侯于卫,武疑于可君矣,而称子以甚之,则尤不许武之立也。卫侯之复归而名,重绝其挟楚也。

    挟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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