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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下论 (2/5)

衡而审也。既为君臣,则不可以无道,既有刑杀,则不可无法,虽在夷狄无能掩也。此非权衡而莫审也。

    且夫君子之待恶人,中国之待夷狄,恃我之贞胜而不恃彼之召亡,则权重于己而无侥幸之心。业已为恶人而又加之暴,业已为夷狄而又益之乱,则彝伦益,涂炭益甚,生人之祸益烈。固君子之所重悯也。

    悯之重,则姑从其末,就一事而程其失,救已甚之祸以仁天下,而不悖于古今之通义。子曰:“可与立,未可与权。”非精义者,其孰能与于斯!

    二十四

    治治人者,贤人之业;治乱人者,圣人之德。惟圣人洗心而退藏于密,然后以治乱人而皆得其理。藏密者,非隐而不示之谓也,谓夫致而不疏也。所谓致而不疏者,非繁苛也,不以一心之梗概,统好恶而专之一也。

    故曰无意无必,无固无我,洗心之效也。卫之君臣兄弟,无一而非乱人也。乱之所自生,则卫侯当之。结昏非类,以逞怨于齐而毙宋,毁中国以崇楚,厄晋伯之成而疾视宗周之裂。事圮国危,且犹走楚以图复逞。

    如是者,伐之而非暴,执之而非虐,废之而国固非其国,或代之而代者宜若无罪矣。

    故贤人之莅此,则必举祸本以蔽罪于卫侯。罪蔽于卫侯,而叔武、元咺之罪以释。武、咺之罪释,而许弟以夺兄,假臣以讼君,方治其乱而益之乱,不如其无治也。此无他,以一心之梗概,统好恶而专之一也。

    乃《春秋》之法则不然。伸其法于本,不废其治于末。曲者之固曲也,不废夫曲者之自有直也。故君薨而嗣君称子,不忍死其君而遽代之文也。君存而立者称子,系之死君之词,以其有死君之心。

    践土之盟子叔武,所以治叔武之忍也。卫侯杀叔武不见于《经》,听卫侯之治叔武也。君失国,介弟冢子摄,不泯其社稷,而经营以复君,义也。

    故献帝夺而昭烈兴,晋愍俘而元帝绍,宋钦虏而高宗继,则宗社由之以不泯。惠公获而子圉贰,宋襄执而目夷守,裕陵狩而景泰嗣,则故君因之以复归。

    盖代其立者乘于不得已,而誓不与所仇者相比以安其位,则可以自献于出君而无嫌。叔武之受盟于晋,列诸载书也,踵鲁申而冠蔡甲午之上,俨然不复有卫侯矣。

    无卫侯而与晋歃,比于晋以锢卫侯,叔之心成乎篡而希冀其兄之不返,岂犹夫目夷、子圉之心哉?以成乎篡,非社稷之为忧也,希冀其君兄之不返而人理绝矣。卫侯即获罪于天下,抑岂宜得此于叔武乎?

    立天下之大纲,则绌卫侯以表华夷之防;救一国之民彝,则伸卫侯以正攘窃之法。洗一成之好恶,因变而各法之,则已乱而不益乱。本末相扶,屈伸相济,大无夺小,义不妨恩,施之天下而准,施之一国而准,曲成万物而不遗。呜呼!此《春秋》之所以藏于密也。

    二十五

    君子之治恶也,穷其恶;其抑诈也,弗穷其诈。故君子之道大矣。道之大者,治之蕲乎治,抑之蕲乎止,不一以得情为喜也。乱臣贼子,恶无所惮。

    《春秋》目言其恶以穷之,大勇之无挠也。晋文公怀谲诈以事周,《春秋》略其诈而不穷,大知之不眩也。乳虎狂兕之奔,非大声疾呼以警众,则莫之或治;蜂虿之怀毒,过乎前而如弗有,则一与蝶蚓均也,无能螫矣。

    故《春秋》纪践土之盟,如诸侯之自盟;温之会,如诸侯之自会,无殊乎《春秋》诸侯之屡相约也。公觐于王所,如王之偶至其所,不言其自来。王狩于河阳,如王之自狩,不言其所事,无殊乎盛世王者之自为巡省也。

    于是乎晋文之谲,犹蠕动之营于幽壤,而人固可弗之察矣。夫晋之召王,谋之秘,出之力,甚矣。乃王之替,非以是替也。晋即不召王,而襄固为寄位之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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