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九一章 文化与管理 (4/5)
明代中后期的文艺作品出版方面,朝廷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作者和书商谈妥了,写完了刻板印出来,就能直接卖。
除非读者发现了特别逆天的内容,通过民间渠道传到了衙门里面,才有可能被专门列为禁书。
直到仁武朝的时候,世祖光武皇帝朱慈烺重建大明,才正式建立了基本的版权管理和内容审查制度。
只不过这个系统仍然非常的粗糙,只是明确了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
当时朱慈烺的主要目的,其实是要保障专利权和商标权,顺带着把情况类似的著作权的内容列了上去。
当时确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确定了朝廷保护著作权的态度。
然后笼统的要求,所有的作品内容不得诋毁大明朝廷,不得违背大明法律,不得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等等。
没有建立普遍的审查和管理制度。
只是要求礼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到民间抽查市面上流行的出版物。
若是发现了情况特别恶劣的“邪书”,礼部会把书本身列入禁止发行名单,同时惩处出版商和创作者。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传统经典和史书类,主要是有没有故意歪曲解读传统经典和历史。
对于纯娱乐性质的和戏文几乎是放任自流状态。
但是就和后世的美利坚一样,朝廷不直接管理不代表没有人管。
大明出书的书商,会自己审查作品内容,真的整出了邪书和禁书,最后头疼的是他们。
就算是朝廷不出面管理,民间的学者、老师、家长们,也会留意自己身边的书,留意自己学生和孩子的书。
如果发现他们接受不了的东西,他们可是发动起来直接找书商闹事的……
这个逻辑也跟后世的美利坚高度类似。
不过,在知识大规模的普及,信息真正爆炸的时代到来之前,出版发行方面的问题本身也确实不复杂。
牵扯到版权和出版事务的人通常就有两种。
一种是本身就是知名的传统文人,在大明这边更是大部分都有功名,或者是有名文人的后代。
他们都是有头有脸的人,书商也不会有意与他们闹矛盾。
同时,由于没有官方的明确管理规定,仁武朝以前的大明的版权保护期限,实际上是近似于永久的……
熹的后人直到仁武朝都垄断着朱熹文章的出版刊印权。
别人印刷他们就会去闹,就会去衙门告官,打官司还基本都能打的赢。
因为朱熹本人太出名了,当官的没办法公然诋毁。
这些人也确实是朱熹的后人,他们祖宗留下的东西归他们所有,也符合东方的朴素传统理念。
直到仁武朝的时候,世祖皇帝提出了公共著作权概念。
将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限制在了创作者本人死后五十年以内。
另一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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