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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章 断我“粮道”? (3/5)

bsp; 林海棠此时站了出来,脸上的神情已经切换到了工作状态。

    “汪警官,我是当事人。

    对面这伙人先是要强拉我和我的同伴喝酒,涉嫌公共场所调戏妇女,并进行恐吓威胁。

    随后,又率先动手打伤我的同伴,当我们做出明显的避险行为之后,对方依旧紧追不舍。

    并手持桌椅、酒瓶、棍棒等杀伤性武器,对我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直到此时,我的同伴们才不得已出手还击。

    至于这两位先生,完全是出于正义感,才动手见义勇为的!

    事情的是非曲直很清晰,对方涉嫌团伙性质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而我们一方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

    她此时已经完全反应了过来。

    有关孟浪为什么要像是故意一样上去挨那么一下……

    还有为什么要推着众人往后退了好几米,直到退无可退……

    这是在故意制造“被殴打”和“逃跑”这一避险行为,构成众人实质上的“正当防卫”必要条件!

    法律上,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率先动手,就判定另一方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你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很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互殴”!

    所以遇到人身侵害时,最好是能先“逃跑”,逃回塔下,表现出不想动手的避险举动。

    如果对方不依不饶还想冲塔,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来劲了!

    你看吧,不是我想战斗。

    是别人欺人太甚呐!

    这个时候你掉头反杀,那是一点刑事责任都不用负,这才是“正当防卫”的正确打开方式!

    当然了,这其中还有一些防卫是否过当等复杂判断。

    但是只要不弄出重大死伤,你基本就是立于不败之地了。

    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打个架,打的赢的不一定是真的赢。

    打的赢,还不用赔,一点责任没有,还要让对方出点血,这才是真的赢!

    否则也不过是两败俱伤,说不定还得去局子里蹲几天。

    知道“正当防卫”的触发条件不难,难的是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想通了这一切,还精准的让人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发展去走。

    这就相当考验临场应变能力了。

    林海棠想明白了一切,不由暗自惊叹孟浪的心思缜密,临危不乱,居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算计好了对己方最有利的做法!

    当然,她并不知道,孟浪可不是临场应变。

    完全是蓄谋已久……

    “警察同志,不要听他们胡说哇!呜呜~你看看我这脸,鼻梁骨都快断了,到底谁打谁这不明摆着吗?我们才是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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