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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下论 (3/6)

/>    故人心之害,莫大乎不堪于义,弗可以情之穷困而贳之也,弗望其他日之悔而姑待也。习成于偶然,妄生于一念,治之早而已。《易》曰:“臀无肤,其行次且。”

    立志以循义者,岂有末流之可争哉!

    十七

    《春秋》之义,不比事不足以达微言。其人当罪,习俗夺于势而隐之,则起特文以显之;其人未当罪,习俗夺于势而文致之,则不起特文,如其所文致者以暴之。晋人杀栾盈,郑人杀良霄,当时文致之狱辞也。

    取讨贼之词,加之盈、霄,君子之修《春秋》,无此已甚之法,知为当时之文致矣。

    栾氏之亡,汰也;良氏之亡,亦汰也。复入其国而不言叛,恶止于汰而无叛心。其复入也,固无叛事,不叛而比之于国贼,知《春秋》之无此法也。

    盈霄不当讨贼之辟,君子无治焉,因当时文致之辞为辞,加之罪者之慝章矣。天下无王,国无君,有得罪于执政大夫者,罪视弑君之贼,乘骄淫沉酗之纨绔,灭人家而以利其私,定为爰书,告之邻国,登诸史策,廷无异议,天下无异词,此夫《春秋》之所深痛者也。痛之甚,而无以显文致者之奸,故为如其词以达其恶。若夫盈与霄之不可以州吁、无知例也,则不待起特文而自明矣。

    里克、宁喜,亲弑者也,弑而得以大夫称。赵氏,贼也,贼而不没其世爵,以杀大夫之礼杀也。

    栾盈、良霄,得罪于执政,乘其汰而杀之,不得以大夫称,不以杀大夫之礼杀之也。

    夺其官,绝其籍,肆其尸,灭其族,举国仇之,尽锄其党,拟于宫官之辟,极矣。襄公之末,伯无统,官无治,廷野无公是非,而盈、霄当罪,前乎此者未之有也。

    《春秋》之词隐,君子之志戚,非达于词外者,不足与于圣人之微言,惟此类焉耳与!

    十八

    兴不浃旬者,亡不逮于望朔。其所以兴者,即其所以亡也。吴见于《春秋》者七君,而五以兵死,一再战而不胜,国遂以亡。以兵兴,则以兵死,而以兵亡。其甘兵也,以之死,以之灭,犹固然其甘之矣。

    故胡子髡、沈子逞卒于战而书“灭”,其以兵死为惨而凶讣之也。吴子遏、吴子光不书“灭”而书“卒”,其以兵死为幸而正讣之也。从主人之词,不为之书“灭”以悼之,绘其乐杀轻死之心,而系之“门于巢”“败于槜李”之后,以显其实。吴之为吴,见矣。

    畏,厌,溺,不吊者也。为千乘之君,乐得不吊之祸,以倡臣民而奖之死,故《春秋》之贬蛮夷者,未有如吴之甚者也。晋乃以之为援,晋之所以不振;鲁乃与之为婚,鲁之所以益衰。彼且速兴捷亡,而贸贸者犹恃之,“困于石,据于蒺藜”,不偕之以捷亡者,其犹幸夫!

    十九

    “卫宁喜弑其君剽”,“其君”云者,喜之君也。“卫杀其大夫宁喜”,“其大夫”云者,卫侯衎之大夫也。喜其君,则弑者服辜;衎其大夫,则杀非讨贼矣。

    剽不可以为君者也,喜不可以为大夫者也。故喜之迎衎,正也;衎不杀喜,亦以私劳而废公法也。然则衎与喜,何如而可以免乎?

    夫不正于本而免于末,未有能胜者也。故为喜计者,殖之死,知剽之非所当君,则弗君之焉,可也。

    舍其家而亡,洁身而不知其余,正矣。《蛊》之上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善干蛊者也。弃剽不事,从衎于夷仪,图以与之俱入,可矣。

    《比》之彖曰:“不宁方来。”得所比者也。用斯两者,则喜可以不君剽,而抑可以不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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