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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下 (4/5)

,而君子小人遂杂糅而莫能致诘。

    如攻安石者,无人不欲言,无言不可出,岂其论之各协于至正,心之各发于至诚乎?

    乃至怀私不逞之唐坰,反覆无恒之陈舜俞,亦大声疾呼,咨嗟涕洟,而惟舌是出。于是人皆乞罢,而空宋庭以授之小人。迨乎蔡京、王黼辈兴,而言者寂然矣。通国无君子,何怪乎通国之皆小人哉?

    乃其在当日也,非无社稷之臣,德重望隆,足以匡主而倚国是,若韩、富、文、吕诸公者,居辅弼之任,而持之不坚,断之不力,如先世李太初之拒梅询、曾致尧,王子明之抑王钦若、陈彭年,识皆有所不足,力皆有所不逮。而以洁身引退,倒授其权于新进之庶僚,人已轻而言抑琐,不足耸人主之听,只以益安石之横。

    且徒使才气有裨之士,挫折沉沦,不为国用;而驱天下干禄者,惩其覆轨,望风遥附,以群陷于邪。诸公过矣,而韩公尤有责焉。躬任两朝定策之重,折母后之垂帘,斥权奄以独断,德威树立,亘绝古今。

    神宗有营利之心,安石挟申、商之术,发乎微已成乎著,正其恩怨死生独任而不可委者。曾公亮、王陶之琐琐者,何当荣辱,而引身遽退,虚端揆以待安石之纵横哉?

    韩公尤过矣!虽然,抑非公之过也。望之已隆,权之已重,专政之嫌,先起于嗣君之肺腑。则功有不敢居,位有不敢安,权有不敢执,身有不可辱,公亦末如之何也。

    夫秉正以拒邪,而使猝起争鸣之安石不得逞者,公之责也。斥曾公亮之奸,讼韩公之忠,以觉悟神宗安韩公者,文、富二公之责也。乃文之以柔居大位,无独立之操;富抑以顾命不与,怀同堂之忌;睨韩公之远引,而隐忍忘言。

    及安石之狂兴,而姑为缓颊,下与小臣固争绪论,不得,则乞身休老,而自诩不污,亦将何以质先皇而谢当世之士民乎?韩公一去,而无可为矣。白日隐而繁星荧,嘒彼之光,固不能与妖孛竞耀也。

    夫神宗有收燕、云定银、夏之情,起仁宗之积弛,宋犹未敝,非不可图也。和平中正之中,自有固本折冲之道。而筹之不素,问之莫能酬答,然且怀私以听韩公之谢政,安得谓宋有人哉?

    无大臣而小臣瓦解;小臣无可效之忠,而宵小高张;皆事理之必然者。司马、范、吕诸公强挽已发之矢而还入于彀,宜其难已。然则宋之亡也,非法也,人也。无人者,无大臣也。李太初、王子明而存焉,岂至此乎?

    八

    论人之衡有三:正邪也,是非也,功罪也。正邪存乎人,是非存乎言,功罪存乎事。三者相因,而抑不必于相值。正者其言恒是,而亦有非;邪者其言恒非,而亦有是;故人不可以废言。

    是者有功,而功不必如其所期;非者无功,而功固已施于世。人不可以废言,而顾可以废功乎?论者不平其情,于其人之不正也,凡言皆谓之非,凡功皆谓之罪。乃至身受其庇,天下席其安,后世无能易,犹且摘之曰:“此邪人之以乱天下者。“此之谓“不思其反“。

    以责小人,小人恶得而服之?已庇其身,天下后世已安之而莫能易,然且任一往之怒,效人之诃诮而诃诮之;小人之不服,非无其理也,而又恶能抑之?

    章惇之邪,灼然无待辨者。其请经制湖北蛮夷,探神宗用兵之志以希功赏,宜为天下所公非,亦灼然无待辩者。

    然而澧、沅、辰、靖之闲,蛮不内扰,而安化、靖州等州县,迄今为文治之邑,与湖、湘诸郡县齿,则其功又岂可没乎?

    惇之事不终,而麻阳以西,沅、溆以南,苗寇不戢,至今为梗。近蛮之民,躯命、妻子、牛马、粟麦莫能自保。则惇之为功为罪,昭然不昧,胡为乐称人之恶,而曾不反思邪?

    乃若以大义论之,则其为功不仅此而已也。语曰:“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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