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统一律典 (3/4)
值量刑,是为一般法,而《厩律》按财物性质量刑,是为特别法。
然而在司法判决时,并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明确原则,官吏可依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选择性地引用律条和“决事比”,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同罪异罚”现象。
大汉历经近四百年,各种律、令、科、比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重复、矛盾或定义模糊之处,卷帙浩繁,相互龃龉,使得官吏难以准确掌握和运用律法,执法混乱不堪,致使冤假错案丛生。
郭图逐渐明白了天子的心意,眼中的困惑瞬间被一种灼热的光芒取代,呼吸也变得有些急促,激动地看向天子,声音也带着一丝颤抖,道:“国家是欲臣行故司空陈昭公(陈宠)之事乎?”
孝和皇帝永元六年,他的五世祖郭躬于廷尉任上病逝,接任廷尉一职的是后来的司空陈宠。
郭躬在世之时曾与陈宠议论,认为彼时大汉律法繁多庞杂且多有重复或冲突,筹谋许久但未及上疏便溘然长逝,继任的陈宠后上疏孝和皇帝,言“犯罪应者610条,耐罪(剃除鬓须)1698条,赎罪以下2681条”,合计律法共4989条。
这还不包括用于判例指导的八万余条死刑、耐罪和赎罪的“决事比”!
在得到孝和皇帝支持后,陈宠开始对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校对和清理。
然而,历代帝王未录入成文法的诏令并未计入清理范围,譬如世祖光武帝保护奴仆的诏书,加之彼时连续数年天灾频仍,又遭到权倾朝野的大将军窦宪的打压,以及陈宠本人维护世家豪强的立场,使得删减整理的工作不过是虎头蛇尾,甚至可以说是极其失败。
最终的成果仅仅是粗略地将律法条文总数压缩至3000条,其中以劳役为判决结果的赎罪条款2602条,被删减的多是死刑和耐罪条款,并将大量死罪改为赎罪条款,且“决事比”依旧余留了死刑13472条,耐罪11000余条,以及赎罪3000余条。
而“赎罪”顾名思义,允许通过缴纳财物来抵罪。
这实质上是在为世家豪门提供规避严厉刑罚的合法途径,富者可通过贿赂官吏,在判刑时援引特定的“决事比”案例,将重罪轻判甚至免罪。
正如今日判决刘晔一案的方式,以至于民间百姓讥讽“律令如丝,判例如网”。
“不!”刘辩断然摇头,道,“陈昭公行事虎头蛇尾,私心甚重,朕不取也。”
刘辩霍然起身,离开御座,大步走到郭图面前,席地而坐。
“这件事要做,就要做到底!”
“朕要杜绝多律并行,统一律典!若律法若有增益减补,皆在原法进行变更,不再新设旁律。”
“至于‘决事比’……自此以后过往判例仅作参考,不得直接援引定案!”
刘辩深深地望向郭图,忽然伸出手,一把紧紧攥住了郭图的双手,声音低沉却又裹挟着一股决意,道:“公则,可能为朕前驱,你我君臣同心,共做这亘古未有的伟大事业?”
郭图眼眶瞬间发热,嘴唇剧烈地颤抖着,喉头哽咽,似乎是想说什么,却又一个字也吐不出来。
但他心中所想表达的意愿,已然通过与天子双手交握时的劲道而清晰地传达出来。
统一律典!(注2)
统一律典之于法家士人,分毫不亚于大一统之于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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