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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挖了这么久的坑,你们终于跳了 (6/7)

叫什么,那叫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周云这边开始举证,就是他之前收集的那些证据,牛尚辉的证人证言经过公证,也就不用专门出庭。

    汤梓浩的证据并不是很多,主要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则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康伟伦签订的劳务合同。

    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证据真实性都没问题,主要是关联性问题。

    很快双方便开始辩论了。

    周云率先开火:“虽然我方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接受了分拣中心的管理!”

    “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之规定,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动者。”

    “但是根据我方证据一和证据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发包单位直接进行了管理,所以这是很典型的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三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我方当事人与被申请方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是有专门规定的,所以根据规定来就行。

    大那是劳务外包不一样,关于这个的规定太散了。

    主要还是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办法。

    核心问题就在于,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和这些具体干活的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长三角这个规定里明确说了,劳务外包的承包方要与雇佣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有个问题,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的。

    而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所以周云没有直接拿出这一条,只是揪着“管理”来说事。

    你说是劳务外包对吧,那按道理来说应该是你们公司来管理的,那为什么是分拣中心的人管呢。

    这可不单单有聊天记录,还有证人证言。

    在周云的连番攻势下,汤梓浩这边有点顶不住了。

    对方的言语极其犀利,张嘴之间便是各种规定,再结合事实,有那么一瞬间,汤梓浩自己都觉得对方说的有道理……

    不行,这样下去还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

    仔细想了想,汤梓浩想到了对策,既然核心问题是分拣中心实施了管理,那自己这边只要能证明一点,那就是人力资源公司对员工实施了一定管理,那就不算劳务派遣了!

    因为一个劳动者很明显不能同时被两方管理的。

    于是他赶紧和身边的吴俊贤轻声说道:“情况不太对,我们这边有可能输,要是真的存在劳务派遣,你们公司还要被罚款的!”

    这可不是他瞎说,没有相应资质是不能做劳务派遣的,违反规定的话要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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