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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章 死脑子别乱想,不可能有刑事的! (2/5)

“这里我来给大家稍微做一点扩展,首先明确一点,这两个文件,看起来形式上是司法解释,但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周云大概解释了一下,最高法和最高检拥有另类“立法权”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这一条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从形式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法律是要严格讲逻辑的,层层推进,是什么就是什么,那么很显然的一点,除了这四种之外,其他的那些个,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司法解释。

    包括《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及后面那个《工作规程》。

    然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要有一定流程的,而且在出台后三十日内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才是一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所以其实很多被冠以《意见》、《纪要》等等之类的司法文件,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更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备案的。

    比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你看它第60条的规定说,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

    说白了这就是几个部门坐一块协商出来的,效力应该算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而且这些意见,确实对补漏洞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学界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还是有质疑,认为其其价值输出和权利来源有问题,有僭越立法权之嫌。

    “咳咳,扯远了,我们回到那个案例指导的规定中来,按理说就算不是司法解释,那下面的法院也应该遵守对吧,但是实务中并不是这样。”

    这里周云算是说了一点实话,这个实话其实也就他这样的律师敢直接在直播的时候说了。

    那就是,最高法发出来的指导案例,很重要,但是也没有那么重要。

    在实务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参照最多的并不是指导案例,而是上级法院的“案例”。

    这句话真的可以说懂得人都懂。

    为什么这么说,很简单的道理,一个案子判完之后上诉,是上级法院判还是最高法判呢,答案很明确,当然是上级法院判了。

    如果上级法院之前在某类型的案件上就有倾向,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案子上诉了,上级法院肯定还是按照原本的想法来判。

    至于说不按照指导案例判怎么弄,很简单,直接说和指导案例不属于同类型案例就行了。

    你和上级法院判的一样,上诉了也不会改判,至于对方真的有本事再审成功,那也是上级法院的问题。

    而如果你判的不一样,上诉被改判,到时候是要扣你的分,你作为法官你怎么判,很容易作出选择。

    所以,实务做的多的律师基本上都知道,直接上级法院以及本省高院的案例才真的具有“指导意义”。

    因为一般的案件,再审立案多难基本上都知道,到最高法的更少。

    当然,也不是说都是这样,个例,都是个例,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按照指导案例来判的,大家都明白。

    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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