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来任务了,那肯定是冤案! (2/3)
nbsp; 秦倩倩在旁边也是自言自语道:“唉,这有时候人和人之间的差距,比人和狗之间的差距都要大啊……”
嗯?老秦顿时瞪大了眼睛,你在胡说些什么!
很快法援中心那边取消了委托,周云随即开始在网上申请会见郭晓林。
从申请到可以会见还需要一点时间,在这之前,周云要先阅卷。
依然还是网上阅卷,不需要专门去检察院,这一点确实是很方便,尤其是对于一些异地的律师来说。
放在以前,异地律师们阅卷得专门跑几趟,这来回的食宿交通费用可都得当事人来承担,无形之中就是很大的开支。
打一个官司下来,先不说别的,官司赢不赢那是另外一回事,钱肯定是得花不少。
现在最起码能省一点是一点。
网上登录,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后,大概到了下午,检察院那边审核通过了,周云和老秦两人坐在电脑前开始了阅卷。
强奸罪,一个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最早规定强奸罪的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法经的《杂律》篇是这么规定的:“妻有外夫则宫,强奸者,诛!”
意思就是说,妻子通奸的处以宫刑,强奸的男性直接诛杀。
秦朝的秦律很严,但在这方面相对较轻,秦律规定,“强者,黥为城旦舂,和奸(通奸),男女皆耐为隶臣妾。”
就是说强奸的人脸上刺字,然后罚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隶。
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具体规定就不说了,总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双方刺字,做苦役,然后还有个规定,官员通奸罪加一等,按强奸算。
而汉朝的强奸除了刺字做苦役,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
为什么说汉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
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强奸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解答》来的,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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