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不予认定工伤 (2/3)
,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就都被法院支持。
但是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就不一样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
明确规定不能代持上市公司股票,那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没有明确规定。
而2020年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这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这样能合法,其实这个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投资,而且说白了真要是出现问题,实际控制人依旧能查到。
但这样一来就会给债权人造成麻烦,查起来真的很难,正常来说你是根本不可能去查人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协议的。
那怎么查,说起来好像也简单,那就是查资金流向。
不管怎么弄,钱不可能是假的,看谁在这里获利,那谁就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周云现在也不好去查对方的资金走向,他做的是排除法,先把其他的可能给排除了。
其他有什么可能,比如户籍,查一查朗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和立下公司的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别笑,这是很常见的,亲属关系代持,经常出现的。
就这样,在周云的调查中,时间慢慢过去,又是一个上午,周云收到了人社部门寄来的邮件。
之前他申请工伤,填的是自己酒店的地址。
打开来之后不出意外,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理由就是说,段立伟入院后抢救时间超过了四十八小时,所以不能视同工伤。
没有犹豫,周云拿起早已经准备好的材料直奔安平市静克区法院。
工伤认定起诉也是属于行政诉讼,而河西省安平市这边目前没有铁路运输法院,而是采用了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方法。
全市十二个区的行政诉讼一审都由三个法院来集中管辖,三个法院自己区域内的案子则采取交叉管辖的方式。
静克区法院立案大厅,周云到了行政诉讼立案窗口,将材料递了进去。
这边的工作人员倒是没有那么多怪话,正常接了材料,审查没有问题后便直接出具了回执。
接下来便又得等着了,选择了这条路,那就有走不完的程序。
又是一段时间后,长花区人社局接到了静克区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目录。
工伤科,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郭喜风看着手中的起诉状副本,很是烦躁。
旁边的同事问道:“咋了小郭,怎么看起来脸色不好?”
郭喜风皱着眉头道:“又是一个案子,法院那边立案了,关键是对方怎么好意思来起诉的,人昏迷进了医院,十一天后才去世,然后现在跑来认定工伤。”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