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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 (2/3)

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时间一致。

    但是两次的购买保险,吴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险人。

    带着这个疑问,周云又调取了刘嘉乐的保险情况……这就是两份调查令的好处。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给第三人买了保险,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为保险这个东西你通过流水只能看到这个钱去了哪里,看不到这个保险给谁买的!

    要想知道这个,必须去保险公司查。

    那样就特别麻烦,很多时候还不好查,因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刘嘉乐的调查令查起来还是很快的。

    查到后通过对比,周云明确了一件事,吴玉芳购买的这些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嘉乐!

    保险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强,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寿保险,那有很强的储蓄性有价性,基本上已经成了一种理财方法。

    买了保险就能固定获得利息分红什么的,你说那和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分红型的保险,分红都是投保人领取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是保障权利。

    比如大病性质的分红险,被保险人得了某些病之后就能享有保障。

    带着查询到的结果,周云回到了律所,随即开始整理证据。

    三十日后报警的证据,吴玉芳和刘嘉乐的笔录,以及前五份后四份保险的保单信息,购买记录,还有当时刘嘉乐写的保证书。

    以及最重要的,周云自己写的“报案证据目录”。

    这玩意其实主要是就是表明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以及是如何形成一个怀疑链条的。

    人去抓奸,好抓到了,奸夫也签了保证书再不见面,还主动提出给钱,没问题。

    结果回来后离婚,这个妻子又不想离,只能说要起诉。

    这边一起诉,第二天妻子就直接买保险,而且买的还是被保险人为奸夫的保险!

    你说这两人之后没有任何联系?

    至于中间怎么联系,说了什么,这就是公安机关的活了。

    要想证明诬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点,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

    而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视频结束之后的情况。

    章云帆的视频录到了刘嘉乐提出给钱那里,后面讨价还价这些都是通过笔录来还原的。

    所以,如果可以证明那俩故意在后面的笔录里捏造事实,再证明两人早就联系好有了预谋,那就相当于主客观统一。

    主观方面想做告发把章云帆送进去,客观方面捏造事实做了虚假告发,那诬告陷害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至于说在笔录里捏造事实这个,我们说过,询问证人和讯问嫌疑人的态度与场所这种那是截然不同的。

    讯问嫌疑人是让你坐在后悔椅上,两个警察死死地盯着你,可能还会有一些吓唬之类的话……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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