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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再见,小白! (4/6)

r />    “嘿嘿,田阿姨,教师节可是神圣的节日,打个电话咋行,送花必须的。”

    正准备结束通话,田太平又道:“你云妮小妹的数学成绩进步很大,谢谢啊。”

    刚挂断电话,刘冬梅的电话就来了。

    可怜天下父母心,心里虽然高兴,可嘴里却在说,太过破费了,自己要学会过日子。

    这个话倒是提醒了宋小慈,接完电话之后,他掏出手机,将这笔开支记在账簿上。

    2010年10月10日教师节,为了给妈、宋哲明、田太平买花篮,

    每份128元,共计支出384元。

    目前盈余: 18633-384=18249元。

    记完帐目,心里方才停当了许多,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是小有盈余的,花费点没什么大不了的。

    下午三点半的时候,刑侦大队风风火火来了两名外地的警察,说是坐飞机来的。

    来人正是宁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专为津洋镇系列奸淫幼女案而来。

    这里先做一点法规的科普。

    许多人对“幼女”、“少女”、“妇女”这些概念,没有搞清楚,特别是在法律上。

    有官方的辞典中,妇女为成年女性,即年满18周岁女性的通称,国际妇女节也使用此定义。

    但是,在刑法中,定义14周岁以上女性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未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

    也就是说,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都属于“妇女”的范畴。

    其实,在刑法上,14周岁不仅是认定是否为“妇女”的依据,还是刑事责任承担以及权益保护的重要年龄节点。

    根据《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是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都属于“儿童”的范畴,都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

    因此,奸淫幼女是重罪,这就是为什么刘波说,这个罪犯注定要被枪毙的原因。

    秦大勇和刘波都到了办公室,钟海洲和方强早就备好了所有的卷宗,樊承德熟悉案情也参与了案件的移交。

    根据两位警官的介绍,罪犯张兆强,现年42岁,宁渠建工乡八组人,职业务农,常年外出打工,一般都在建筑工地上,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

    一九九九年十月,清阳河上游的隔舟坝水库竣工之后,张兆强就回到了本地,次年就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十二年,目前仍在服刑过程中,刑期还有三年多。

    通过这两天突审的情况来看,张兆强已经交待了十年间,至少八起强奸案,这些案件都是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间犯下的。

    而这近五年的时间,张兆强正好在清阳县隔舟坝水库开发工地打工,时间完全吻合。

    两位警官又将张兆强的照片,从钉钉文档里调了出来。

    几个人一看,这人看上去不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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